(一)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项目。

(二)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其产品具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能满足使用要求。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曾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四)能承担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产品说明书等工作。

(五)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完成1项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成果经国家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二)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经实践检验,或完成3项难度较高的和复杂的技术项目(含制定标准和重要的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及经同行专家评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 2 项省级部门、市级以上科研课题,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四)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奖(含国家级行业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新产品奖(前3名);省级行业奖或市(地)级奖(第1名)。

(五)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 项,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5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六)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本人应为技术负责人),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七)完成省(部)级以上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前5名),或经省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指导文件编写(前3名)。

(八)作为负责人,具有相应经历,主持完成较为重要的自然资源调查、考核检查、督察等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工作,并作为相关部门的决策依据。

(九)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十)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基层一线人员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二;同时,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有1项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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