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层级名称。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分别对应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为体现专业属性,职称名称以级别加专业命名,如四级演员、三级演员、二级演员、一级演员。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有序过渡衔接。原高级舞台技师、主任舞台技师、舞台技师、舞台技术员依次对应一级舞台技术、二级舞台技术、三级舞台技术、四级舞台技术;原舞美设计员对应四级舞美设计师,原美术员对应四级美术师,原录音员对应四级录音师,其他职称名称不变。

3.完善专业设置。艺术系列职称设置艺术表演、艺术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4个专业类别。其中,艺术表演类包括演员、演奏员等;艺术创作类包括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美术、文学创作等;艺术管理类包括演出监督等;技术保障类包括舞台技术、录音等。同时,根据我省文艺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一)具有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二)基本掌握专业技巧。

(三)具备独立创作能力和独立研究能力。


初级(四级)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四)演员、演奏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五)从事编剧、导演、指挥、作曲、作词、摄像(摄影)、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美术、文学创作、演出监督、舞台技术、录音人员,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业绩成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省级文学刊物发表文学作品6篇以上;或在国家级文学刊物发表文学作品2篇以上;或累计发表文学作品不少于30万字;或在国内重大文学网站发表完结的网络文学作品累计1500万字以上。

2.创作的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影视剧、舞台剧等,并拍摄排练完毕;或入选省级作家协会作品扶持项目;或获得省级文学刊物组织的文学奖;或获得市(厅)级奖项三等奖以上(等级内额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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