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职业资格对应认定或考试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称继续采取认定或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第三条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国家未设置的专业,经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确认,可采取认定或评审的评价方式。

第四条 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划分为医、药、护、技四个类别,初级名称分别为:医(药、护、技)士和医(药、护、技)师,中级名称为主管(主治)医(药、护、技)师。


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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