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专业划分

会计。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资格名称

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


(一)工作经历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社会组织或其他组织申报人员应具有任主管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单位会计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历。

2.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具有任主管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单位会计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历。

(二)工作能力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2.具有科学的财务决策能力,胜任较高层次的财务管理工作,解决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

3.具有较强的经济和市场分析能力,为企业发展进行过成功的经济分析和策划。

4.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过企业单位经济或对外贸易发展计划、工作条例、规范的编制撰写工作。

5.具有独立完成企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审计或非鉴证业务工作的能力,所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行业公信力。


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成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在企业资本运作(企业上市、改制重组和投融资等)或经营管理(预测决策、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单位预算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等)或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建设、内控制度实施、管理会计应用和会计信息化与智能化建设等)业绩突出的。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 8 项以上,或非鉴证业务(会计服务、税务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等)5项以上,所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行业公信力。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和修订市(地)级以上会计政策,得到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

(五)会计工作成绩显著,获得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表彰的。

(六)获国家级专业研究成果奖项,或省(部)级以上专业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专业研究成果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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