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制度体系。农业系列职称设置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副高级、正高级)三个层级,对应的资格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高级农艺师(高级育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同时,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作为正高级职称,对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健全优化专业设置,围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要求,设置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农业资源环境、农业信息应用、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及畜牧、兽医等专业,同时结合我省农业现代化发展实际,对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乡村振兴发展需求相适应。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可视同具备农业技术员(兽医专业)职称,减少重复评价和交叉评价。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参与完成推广2项以上农业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在本区域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

(二)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物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信息应用、农业机械化、科技服务、农业农村改革任务、社会公益研究等工作,取得较好业绩,经工程、计划、项目的实施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或服务部门认定。

(三)参与完成1项以上市(地)、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实施;或参与1项以上当地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取得市(地)及以上科技业务主管部门成果登记证书。

(四)参与2项以上农业农村发展技术工作规划、计划,或参与1项以上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定(修订)。

(五)参与制定(修订)1项以上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并颁布实施。

(六)完成农业农村或行业发展研究(调研)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咨询报告、经济分析报告2篇以上或技术培训教材1部(累计1万字以上),经本行业专家推荐认可。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八)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撰写1篇以上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科学试验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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