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三)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大应急任务中,具有发挥技术专长、提供重要决策支持的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五)能够指导相应高级职称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相关工作满5年。


工作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主持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得到大规模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直接经济效益连续3年达到盈利30万元或间接经济效益连续3年达到200万元,并有市(地)级以上评价证明材料。

(二)作为第一完成人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被转化应用。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信息应用、农业机械化、科技服务、社会公益性研究等工作中,发挥了主要技术支撑作用。业绩情况由市(地)、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

(四)主持或主要参与编写的农业农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立项实施2项以上。

(五)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修订)国家、行业标准1项以上,并发布实施;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修订)省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六)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等级额内人员)1项以上;或市(地)、厅(局)级一等奖(等级额内人员)1项以上。

(七)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或作为作者出版论著(译著、教材),

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八)主持编写技术推广规划、技术分析报告、咨询报告、项目立项报告、经济分析报告3篇以上,或技术培训教材(累计3万字以上),经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采纳应用或1名同行业专家推荐认可。

(九)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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