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经历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社会组织或其他组织申报人员应具有分管或主持单位会计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单位高级会计师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历。
2.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具有分管或主持单位会计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单位高级会计师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历。
(二)工作能力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较高的财务分析和研究工作能力,为市(地)级以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经济发展提出有科学价值的政策建议并被采纳的。
2.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工作经验,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主持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等工作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3年以上,起到行业引领作用。
3.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4.具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担任会计相关工作负责人并主持完成会计专业或与会计相关专业配套和协调的财务与技术管理工作。
5.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作为主要参与者,在企业资本运作(企业上市、改制重组和投融资等)或经营管理(预测决策、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成效显著。
(二)主持单位预算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等)或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实施、管理会计应用和会计信息化与智能化建设等)工作业绩显著,有示范引领作用。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10项以上,或非鉴证业务(会计服务、税务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等)8项以上,所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
公信力。
(四)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省级以上会计相关政策,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
(五)分管或主持会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表彰的。
(六)获国家级专业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专业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专业研究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或文件为准)。
(七)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技术方面的论文或出版专著(译著、教材)并获得转载或引用,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鉴定,有理论创新或实践创新,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或社会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