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项目。

(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曾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三)能承担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产品说明书等工作。

(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成果经国家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或完成2项省(部)级以

上科研项目,立项报告通过论证。

(二)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大型项目或2项中型项目,已通过验证并投入实施;或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完成2项难度较高的和复杂的技术项目(含制定标准和重要的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主持制定省级以上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1项,并付诸实施;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文件5项,并被企业采纳实施。

(四)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市(地)、厅(局)级奖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五)省(部)级以上工程类二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三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六)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5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七)主要参与撰写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或地方技术标准、规程2项,国家标准须为前5名,行业标准须为前3名,地方标准须为第1名。

(八)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九)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成果经国家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或完成2项省(部)级以

上科研项目,立项报告通过论证。

(二)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大型项目或2项中型项目,已通过验证并投入实施;或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完成2项难度较高的和复杂的技术项目(含制定标准和重要的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主持制定省级以上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1项,并付诸实施;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文件5项,并被企业采纳实施。

(四)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市(地)、厅(局)级奖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五)省(部)级以上工程类二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三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六)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5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七)主要参与撰写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或地方技术标准、规程2项,国家标准须为前5名,行业标准须为前3名,地方标准须为第1名。

(八)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九)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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