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丰富的研究开发经验,在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开发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起到专业带头人的作用。
(二)具有很强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
(三)具有很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其产品具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能满足使用要求。
(四)具有很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曾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五)能承担并指导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产品说明书等工作。
(六)具有熟练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一)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前6名),或二等奖1项(前3名),或三等奖2项(前3名);或获市(地)、厅(局)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前3名)。
(二)获国家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金帆奖、金鹿奖)一等奖1项(前2名),或二等奖2项(前2名),或三等奖3项(第1名)。获得省(部)级技术能手三等奖视同于同层级获得的其他专业奖的三等奖。
(三)获省(部)级广播电视技术能手竞赛二等奖以上。
(四)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且被转化应用,或发明专利1项及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及外观设计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2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第1名发明人,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五)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2项,或副省级(市)科研成果3项。
(六)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本人应为技术负责人),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
(七)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国家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省(部)级标准、规程、规范2项,并发布实施。
(八)主持完成1项难度较高、复杂的项目或课题(含制定技术标准、规范、流程等),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在国内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示范作用。
(九)主持完成1项重大节目或活动(含制定技术方案、流程和重要的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在自主创新中实现突破,在国内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示范作用,同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及技术系统的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科技类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译著、教材),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十一)获得国家级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