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够承担本学科领域的主体班专题课或2门研究生课程,具有较高教学水平。

(二)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解决现实问题。

(三)能够围绕本地区、本部门的发展现实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

(四)任现职以来,到基层或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蹲点调研时间累计半年以上。

(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平均授课100标准学时,其中主体班教学不低于50标准学时。


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


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个人教学成果获得全省党校系统教学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地)党校系统教学二等奖以上1项,或校级教学一等奖以上2项。

(二)参与(前3名)完成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科研评奖优秀奖以上1项,或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得厅(局)级科研评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地)党校科研二等奖以上2 项。

(三)参与(前3名)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厅(局)级课题1项。

(四)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撰写的对策研究成果被市(厅)级以上党委、政府(含省级各主管部门)采用1项,得到转化应用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或较大社会影响。

(五)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专业期刊或主流报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4篇;或作为作者,出版不少于5万字的著作或被市(地)以上党校或普通高校采用的教材1部。

(六)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全省性学术会议上公开宣读学术研究成果报告1项,或在全省党校系统会议上交流应用对策成果1项,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具有较大学术影响,学术价值或决策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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