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经历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7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或主审。

(二)主持实施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或市(地)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6项,或县(区)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7项。

(三)担任省委、省政府交办的相关审计事项的组长或主审4次,成担任市(地)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相关审计事项的组长或主审5次,或担任县(区)级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

相关审计事项的组长或主审6次。

(四)主持或承担省(部)级以上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3项,或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或省审计厅下达的上述课题5项,并验收结题。

(五)主持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审计业务、审计管理方面的规范、规定、办法4个,并印发实施。

(六)在县(区)级以上审计专业培训班或应聘在成人教育财经类专业培训班上编撰3门审计专业课教材,累计讲授100学时以上。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在担任组长或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3项以上在省级以上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5项以上在市(地)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二)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 4 项以上被省委、省政府采用;或有5项以上被省审计厅或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地)级党委、人民政府采用;或有 6 项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审计成审计调查中发现并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重大经济犯罪线索3次以上,且其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或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4次以上,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内部审计人员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审计项目工作期间,促进制度创新和内部控制规范,有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

(五)在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项目5个以上,为市(地)级以上大中型企业、行业组织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六)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市(地)级以上行业或3个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七)主持或承担(前2位)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在省内具有高水平。

(八)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技术方面的论文或出版专著(译著、教材),并获得转载或引用,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有理论创新或实践创新,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或社会影响力。

(九)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大数据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新兴审计领域,有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决定予以推广。

(十)审计业务审理复核、审计工作管理、审计成果利用、审计专业培训成效显著,做法、经验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在省内或国内处于前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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