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适用范围

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专业划分

一、群众文化文艺创作(表演):群众文化艺术领域(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摄像等)作品的创作(表演)。

二、群众文化普及推广:群众文化活动(项目)的组织策划、辅导培训、艺术普及、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群众文化编辑等。

三、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公共文化领域重要课题、群众文化专业标准(规划、章程、制度、方案)等方面开展的理论研究。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间文化)项目调查挖掘、组织指导及利用推广等。

第三条资格名称

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一、初步掌握群众文化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

二、能协助完成群众文化服务、群众文化理论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相关工作。


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创作(表演)或辅导作品获市级文艺评奖2次或省级文艺评奖1次,或参加市级大型文艺活动2次或省级大型文艺活动1次;或非遗创意设计作品或展演作品在市级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奖。

(二)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策划并组织完成有较大影响的主题性群文活动省级1次或市级3次或县级5次,活动取得较好成效,得到所在单位认可。乡镇综合文化站专业人员可适当降低标准,主持完成本区域主题性群文活动8次以上,活动得到所在地区服务对象认可。

(三)在市级组织的专业培训中授课3次或县级5次,累计培训人数100人次以上,培训效果较好;或在本单位组织的群众培训中授课10期以上,累计培训人数120人次以上,培训效果较好;或组建和辅导业余艺术团队2个,艺术团队每年为基层演出20场以上;或参与编写1万字以上培训教案或艺术普及教材,并被县(处)级以上同行推广采用。

(四)连续2年以上参与创建本单位群文特色品牌项目1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群文特色品牌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推介。

(五)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实施公共文化(非遗)领域的数字服务平台建设、数字资源建设、数字服务推广相关工作,完成县(处)级以上项目1项,并推广应用、出版或公开展映(县级以上电视媒体、院线);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得到所在单位认可。(六)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完成本单位群众文化或非遗调查研究报告、文化事业规划方案2项,获得单位认可;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完成县(处)级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制定群众文化或非遗保护规划、政策法规制订1项,并公布实施。

(七)作为主要成员(前2名),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成功并被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2项,并参与撰写项目申报文本1项以上;或参与策划并组织实施有较大影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展演、宣传传播推广活动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省级3次或市级5次或县级7次,活动取得较好成效,得到所在单位认可;或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2年以上,在市级传承人评估合格以上。

(八)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业务项目、服务案例或主要参与(前3名)撰写专项调查报告、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能有效地解决本专业的业务问题,在业界产生一定影响并得到县(处)级以上单位优秀典范案例推广。乡镇综合文化站专业人员可适当降低标准,编写的本单位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2项,并应用实施,运行良好得到单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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