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统掌握群众文化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较全面地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熟悉掌握群众文化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有丰富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

(二)具有较强的群众文化活动组织策划能力和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培训指导能力,能带领团队负责某一方面工作。

(三)具有培养和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5年。


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创作(表演)或辅导作品获省级文艺评奖二等奖2次或省级文艺评奖一等奖1次,或参加国家级大型文艺活动1次或省级大型文艺活动2次;或非遗创意设计作品或展演作品在省级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一等奖1次。

(二)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策划并组织完成有较大影响的主题性群文活动省级3次或市级8次或县级15次以上,活动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新闻媒体公开宣传报道不少于2次。乡镇综合文化站专业人员可适当降低标准,主持完成本区域主题性群文活动20次以上,活动得到所在单位及服务对象认可。

(三)在省级组织的专业培训中讲授过本专业课程3次或市级培训5次以上,培训累计150人次以上,并撰写教案或普及教材3万字以上,培训效果好并由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采用。

(四)连续3年以上,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创建本单位群文特色品牌项目1项以上,形成较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较好的社会效益,群文特色品牌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推介。

(五)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实施公共数字文化(非遗)领域的数字服务平台建设、数字资源建设、数字服务推广相关工作,完成市(厅)级以上项目2项,并在市级以上会议交流、介绍经验或省(部)级主要媒体专题报道。

(六)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制定市级群众文化(非遗保护)发展规划、服务规范、技术标准、政法法规1项,并实施,由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印发。

(七)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省(部)级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1项或市(厅)级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2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1项;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调研报告、学术论文2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

(八)主持或主要参与(前2名)完成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列入省级非遗名录2项或市级非遗名录5项,并撰写项目申报文本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前2名),策划并组织完成有较大影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展演、宣传传播推广活动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省级5次或市级8次或县级12次,活动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宣传报道不少于2次。

(九)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业务项目、服务案例或主要参与撰写专项调查报告、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有效解决业务难题,作为案例推广并得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学会)推广应用。乡镇综合文化站专业人员可适当降低标准,主持本专业相关的重大业务工作,有1项获县(市、区)级党委政府或市(厅)级以上单位奖励或示范推广。


绿色评审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