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小学(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及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省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工读学校)、中小学教学研培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类别划分

一、教学人员:一线教师(不含思政课教师)、校(园)级教学管理人员。

二、研培人员: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及教师、校(园)长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思政人员:小学、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师,高中思想政治教师;专职少先队辅导员、专职共青团组织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中小学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课程标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三、了解教育教学研究方法,并运用到教育教学实践。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可降低1条):

(一)教学人员

1.具有充分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育人办学实绩的教育教学工作反思、实践心得、教育叙事、教育述评等纪实性过程记录并在校(园)内具有示范性。

2.充分发挥教书育人骨干作用,是县(区)级以上骨干教师。

3.执教县(区)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承担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专题讲座3次以上;或承担县(区)级以上考试命题工作3次以上。

4.指导学生在县(区)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科技等部门组织的展示、竞赛活动中,获得集体或个人一等奖;或获得县(区)级以上学生展示、竞赛活动指导教师奖2次;或获得教师、校(园)长能力素质提升省级竞赛二等奖以上;或市(地)级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县(区)级竞赛特等奖。

5.参与县(区)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前5名);或持有的科研成果在市(地)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或持有的科研成果在县(区)级学术会议上交流2次以上。

6.获得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优秀、模范等)个人;校(园)长任职期问所在校(园)获得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集体。

7.具有 10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且当年承担班主任工作,在班集体建设、班级活动组织、学生发展指导、综合素质评价、沟通与合作方面取得较好成绩。

(二)研培人员

1.具有充分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研培工作实绩的研究、引领、指导、服务教学纪实性过程记录,在本院(校)内具有示范性。

2.在研培工作中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是县(区)级以上骨干教师。

3.执教县(区)级以上教学示范课3次以上;或指导县(区)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承担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专题讲座3次以上;或承担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专业评审工作3次以上;或承担县(区)级以上考试命题工作3次以上。

4.获得教研员能力素质提升省级竞赛二等奖以上;或市级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县(区)级竞赛特等奖。

5.参与县(区)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前5名);或持有的科研成果在市(地)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或持有的科研成果在县(区)级学术会议上交流2次以上。

6.获得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优秀、模范等)个人。

(三)思政人员

1.具有充分体现本人在思政课教学、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中的工作反思、实践心得、教育叙事、教育述评等纪实性过程记录,在校(园)内具有示范性。

2.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是县(区)级以上骨干教师。

3.执教县(区)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承担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专题讲座3次以上;或承担县(区)级以上考试命题工作3次以上。

4.指导学生在县(区)级以上教育、文化、宣传等部组织的展示、竞赛活动中,获得集体或个人一等奖;或获得县(区)级以上学生展示、竞赛活动指导教师奖2次,或获得教师能力素质提升省级竞赛二等奖以上;或市(地)级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县(区)级特等奖。

5.参与县(区)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前5名);或持有的科研成果在市(地)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或持有的科研成果在县(区)级学术会议上交流2次以上。

6.获得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优秀、模范等)个人。

7.具有10 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且当年承担班主任工作,在班集体建设、班级活动组织、学生发展指导、综合素质评价、沟通与合作方面取得较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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