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专业划分
信息技术工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专业技术人员
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计算机网络与软件(只限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视听产品及家用电子技术、电子系统工程、电子专业设备、电子仪表与测量、电子元器件等研究、设计、生产、质检、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或引进、系统集成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高技能人才
在信息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资格名称
信息技术工程专业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信息技术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高技能人才应在工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1年。
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参加1项市(地)、厅(局)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经实践检验及同行专家评价,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提出1项科技建议,经同行专家评议,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
(二)完成1项技术难度较高的项目(含制、修订定技术标准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有一定的创新性。或完成2项具有一般技术难度的项目(含制、修订定技术标准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及同行专家评议,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获得市(地)、厅(局)级以上奖项(等级内额定人员),含科学技术类奖项、设计类奖项、新产品类奖项等。
(四)获得授权的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自主创新中实现核心技术突破。
(六)作为参加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1项,或副省级(市)科研成果2项,或市(地)、厅(局)级科研成果3 项。
(七)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一定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八)获得市(地)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基层一线人员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同时,作为项目完成人之一,有1项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