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项目。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其产品具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能满足使用要求。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曾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五)能承担制、修订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产品说明书等工作。

(六)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高技能人才应在工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成果经国家或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同等级别行业协(学)会验收通过;或提出1项科技建议并应用,经同行专家评议,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二)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完成3项难度较高、复杂的技术项目(含制、修订定标准和重要的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新产品奖(前3名);或省级行业奖或市(地)级奖(第1名)。

(四)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5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自主创新中实现核心技术突破;或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本人应为技术负责人),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累计在300 万元以上。

(六)作为主要参加人(前3名)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1项,或副省级(市)科研成果2项,或市厅级科研成果3项。

(七)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前3名)。

(八)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九)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基层一线人员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二;同时,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有1项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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