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丰富的本专业工作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和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
(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主持并完成本专业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大型工程技术项目、重点新产品开发(研发)项目建设的能力。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四)能承担并指导制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工作。
(五)具有很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六)具有熟练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一)获国家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获省(部)级奖一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二等奖1项(前3名),或三等奖2项(前3名);或市(地)、厅(局)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前2名),或二等奖3项(第1名)。
(三)获国家级工程类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一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二等奖1项(前3名),或三等奖2项(第1名);或获省级工
程类奖(含省优质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等)一等奖2项(第1名),或二等奖3项(第1名)。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2项,或市(地)、厅(局)级科研成果3项。
(五)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大型或2项大型、3项中型或1项大型、4项中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造价和建设管理等),经验收合格。
(六)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3 项市(地)、厅(局)规范、规程、导则、图集、定额、工法等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修订,并发布实施。
(七)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单个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500万元以上,或近3年多个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
(八)主持完成项目在自主创新中实现核心技术突破或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
(九)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2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且被转化应用,或发明专利1项及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及外观设计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2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第1名发明人,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十)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科技类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译著、教材),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十一)获得国家级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