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

实际工作,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二)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业绩突出,能主持或独立完成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

(三)有较强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承担或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独立完成的较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发表的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研制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成果,

获得同行专家认可。

(四)平均每年参与司法鉴定案件数,法医类(法医临床和法医毒物80例以上、法医物证、法医病理和法医精神病20例以上),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15例以上(其中交通物证80例以上),或近4年年均鉴定案件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鉴定案件量以上。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

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


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获市(地)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2次以上或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表彰奖励3次以上,或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表彰奖励。

(二)在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或行业委托的司法鉴定业务应用对策、建议、调研、报告等。

(三)参加过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组织或举办的司法鉴定质量检查评查,案例研讨、专家评议或典型案例评选等。

(四)编制地方以上标准并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其中市地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前5名)。

(五)办理有较大影响的司法鉴定业务2件以上,且鉴定意见被市(地)级以上办案单位采信。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司法部组织的“宋慈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三等奖以上。

(七)作为鉴定人,完成2例以上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委案例库。

(八)作为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文章,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理论或实践应用价值;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或教材,具有高水平的理论研究或实践指导价值,反响良好并受到同行专家的好评,得到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认可,或被大中专院校教学广泛采纳应用。

(九)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相关专业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并通过立项单位验收。

(十)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前2名),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十一)获得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前3 名)以上,或市级相关专业学术成果一等奖以上(第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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