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

的能力,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二)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够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

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

(三)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的能力和经历,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有高水平、高影响力的代表性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著作、技术标准规范。

(四)平均每年参与司法鉴定案件数,法医类(法医临床和法医毒物150例以上、法医物证、法医病理和法医精神病30例以上),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20例以上(其中交通物证150例以上),或近5年年均鉴定案件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鉴定案件量以上。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获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或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表彰奖励2次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3次以上,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或行业委托的对司法鉴定业务应用对策、建议、调研、报告等3项以上。

(三)参加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或举办的司法鉴定质量检查评查,案例研讨、专家评议或典型案例评选3次以上,或参加过司法部组织的相关业务

评查检查。

(四)编制地方标准并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前5名),或编制行业标准并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

(五)办理过有较大影响的司法鉴定业务4件以上且鉴定意见被市(地)级以上办案单位采信。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司法部组织的“宋慈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二等奖以上。

(七)作为鉴定人,完成3例以上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委案例库。

(八)作为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文章2篇,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理论或实践应用价值;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或教材2部,具有高水平的理论研究或实践指导价值,反响良好并受到同行专家的好评,得到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认可,或被大中专院校教学广泛采纳应用。

(九)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并通过立项单位验收。

(十)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发明专利(前3名)或实用新型专利(第1名)2项,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十一)获得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二等奖第1名,一等奖前2名)。


绿色评审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