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适用范围

符合法定条件,在我省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资格名称

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一、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二、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办理基本的公证事项和事务。

三、年均办理公证50件以上,其中公益案件不少于1件,无错、假公证。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


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100件以上,其中公益案件不少于2件,无错、假公证。

(二)获县(处)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地)级以上公证协会表彰奖励。

(三)参加市(地)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举办的公证质量检查评查,案例研讨、专家评议或典型案例评选等。

(四)作为主要参与者(前3名),完成市(地)级以上公证相关研究课题,或提出立法建议或提出专业规则被市(地)级以上行政机关或行业采纳并推行。

(五)编辑主写的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绿色评审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