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近3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三)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100件以上,其中公益案件不少于2件,无错、假公证。
(二)获县(处)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地)级以上公证协会表彰奖励。
(三)参加市(地)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举办的公证质量检查评查,案例研讨、专家评议或典型案例评选等。
(四)作为主要参与者(前3名),完成市(地)级以上公证相关研究课题,或提出立法建议或提出专业规则被市(地)级以上行政机关或行业采纳并推行。
(五)编辑主写的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