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独立完成一般技术难度的工程技术项目,能独立解决本专业的技术问题。

(二)能正确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能力,在所从事的技术工作中有一定程度的创新。

(四)具有一定的技术经济分析和初步的市场分析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和组织协调能力,参加过项目的立项调研、方案论证和实验研究工作。

(六)参加过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工艺推广应用或技术改造、设备改进等工作。

(七)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参加1项省(部)级、市(地)级、厅(局)级或大型企业集团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经实践检验及同行专家评价,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完成1项技术难度较高技术项目(含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有一定的创新性,或完成2项具有一般技术难度的项目(含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提出1项科技建议,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自主创新中实现核心技术突破。

(四)获得科学技术类、设计类、新产品类、创新类等奖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五)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一定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六)获得市(地)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基层一线人员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同时,作为项目完成人之一,有1项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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