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项目。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同时能够科学运用本专业有关理论、技术标准和知识解决生产过程或技术管理中关键性复杂工程技术问题。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五)能承担制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条例等工作。

(六)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完成1项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成果经国家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或完成2项市(地)级、大型企业集团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市(地)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集团鉴定及同行专家评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经实践检验及经同行专家评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完成3项难度较高的和复杂的技术项目(含制定标准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5名)或三等奖2项(前3名),要经同行专家评议并签字认可。

(五)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5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六)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本人应为技术负责人),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七)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前3名),或完成2项市(地)级、大型企业集团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前3名)。

(八)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九)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基层一线人员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二;同时,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有1项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和重要的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及同行专家评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省级行业科技成果奖或市(地)级、大型企业集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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