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丰富的研究开发经验,在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开发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起到专业带头人的作用。

(二)具有很强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

(三)具有很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解决专业技术实际问题。

(四)具有很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五)能承担并指导制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条例等工作。

(六)具有熟练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一)获国家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前5名),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3名),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2项(前3名)。

(三)获国家优质工程奖1项(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工程项目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项目负责人)。

(四)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且被转化应用,或发明专利1项及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及外观设计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2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第1名发明人,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五)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2项,或副省级(市)科研成果3项。

(六)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本人应为技术负责人),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

(七)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国家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省(部)级标准、规程、规范2项,并发布实施。

(八)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自主创新中实现核心技术突破或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

(九)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科技类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译著、教材),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十)获得国家级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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