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项目。
(二)能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技术标准、规范和现有科研成果,进行新技术开发和解决关键技术难题。
(三)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参与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技术经济指标处于行业较高水平。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五)能承担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工作。
(六)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工作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咨询、施工、质监、监理、建设管理和运行管理等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前5名)1项;中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前3名)2项;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3项。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被主管部门采纳、批准。
(二)江河湖库防汛、抗旱、灌溉、排涝、水文水资源等专项工作负责人2 项或分项负责人3 项,专项技术报告被主管部门采纳。
(三)参加省(部)级重大(重点)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省级科研课题1项(前5名)或市(地)、厅(局)级科研课题2项(前3名);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在自主创新中实现核心技术突破,经同行专家评议,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并被采纳应用。
(四)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革新或推广应用1项,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提供应用单位或第三方评价专业机构认定的应用证明;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本人应为技术负责人),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五)获本专业国家级或省(部)级奖,或省级行业奖及市(地)、厅(局)级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含科学技术类奖项、工程类奖项、设计(勘察)类奖项、工程咨询类奖项等。
(六)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5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七)完成省(部)级以上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前5名);或完成经省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指导文件的编写(前3名)。
(八)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九)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基层一线人员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二;同时,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有1项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