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丰富的研究开发经验,在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开发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起到专业带头人的作用。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大应急任务中,具有发挥技术专长、提供重要决策支持的能力。

(四)具有很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五)能承担并指导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工作。

(六)具有熟练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工作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一)获本专业国家级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前3名),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前3名)。

(三)获国家优质工程奖1项(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工程项目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项目负责人);或获本专业市(地)、厅(局)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前2名)或二等奖3项(第1名)。

(四)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2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 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且被转化应用,或发明专利1项及实用新型专利 2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及外观设计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2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第1名发明人,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五)全省水利发展规划负责人1项或分项负责人2 项;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灌涝区规划、水文水资源等省级水利专项规划负责人2 项或分项负责人3 项;大型水利工程规划、勘察、设计、咨询、施工、质监、监理、建设管理和运行管理等项目(技术)负责人1项或分项负责人3项,或中型项目(技术)负责人3项或分项负责人5项,或小型项目(技术)负责人5项。以上业绩其中之一,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被主管部门采纳、批准。

(六)江河湖库防汛、抗旱、灌溉、排涝、水文水资源等专项工作负责人5项,专项技术报告被主管部门采纳。

(七)国家级课题1项(前5名);省(部)级重大(或重点)课题2项(前3名);国家项目子课题2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或副省级(市)科研课题3项主持人;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在自主创新中实现核心技术突破或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

(八)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本人应为技术负责人),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

(九)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国家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省(部)级标准、规程、规范2项,并发布实施。

(十)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科技类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译著、教材),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十一)获得省(部)级或国家级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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