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层级名称。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分别对应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为体现专业属性,职称名称以级别加专业命名,如四级演员、三级演员、二级演员、一级演员。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有序过渡衔接。原高级舞台技师、主任舞台技师、舞台技师、舞台技术员依次对应一级舞台技术、二级舞台技术、三级舞台技术、四级舞台技术;原舞美设计员对应四级舞美设计师,原美术员对应四级美术师,原录音员对应四级录音师,其他职称名称不变。

3.完善专业设置。艺术系列职称设置艺术表演、艺术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4个专业类别。其中,艺术表演类包括演员、演奏员等;艺术创作类包括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美术、文学创作等;艺术管理类包括演出监督等;技术保障类包括舞台技术、录音等。同时,根据我省文艺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一)具有本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掌握录音技术及其操作技能。

(二)具有一定的文艺理论修养,有一定的音乐知识和文学基础知识。

(三)了解录音生产工艺及设备情况,能完成辅助性的录音工作。


初级(四级)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四)演员、演奏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五)从事编剧、导演、指挥、作曲、作词、摄像(摄影)、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美术、文学创作、演出监督、舞台技术、录音人员,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前3名)完成1部大型或5部中小型录音作品,且录音作品参加市(地)级以上艺术活动或在市(地)级以上公共媒体播放或出版发行。

2.参与(前3名)完成1部作品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含录制技术类),或2部作品获得市(地)级文艺评奖(含录制技术类)。

3.参与(前3名)完成已公开发表(公映)1部中型或3部小型文艺作品的录音方案、技术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理论研究或实践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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