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专业划分
药品研究、药品质控、药学技术、药品检查等专业。
第二条适用范围
非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药品研发、临床研究、检验检测、审评检查、评价监测以及药品购销、药品推广、调剂、质量管理和中药鉴别、加工炮制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资格名称
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依次分别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其中药品检查人员在名称后标注专业,例如副主任药师(药品检查员)。
了解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一)非医疗卫生机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3.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或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4.参与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或老产品的二次开发或参与药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具等开发,获得阶段性成果、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或参与药品购销、药品推广、质量管理等业务,创造经济效益50万元。
5.参与起草编制市(地)级以上质量(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指导原则、检查指南、管理办法,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备案。
6.撰写完成工作技术报告,并经相关部门认可或采纳应用;或参与编写高水平药品质量分析报告,对药品监管具有实践指导价值。
7.年均完成市(地)级以上监督检验40批;或参与策划实施监测评价活动或专项检查5次。
8.担任省级以上药品检查员、监管人员或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培训班主讲教师授课,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技术交流会上进行学术交流。
(二)非医疗卫生机构中药品检查专业技术人员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3.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或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4.在重大安全事件检查中,解决复杂的技术疑难问题,并为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提供有力的依据;或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有效避免重大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发生,为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提供重要线索并被采纳应用。
5.参与起草编制市(地)级以上技术规范、指导原则、检查指南、管理办法等,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备案。
6.参与编写审评检查质量分析报告3份或药品检查员培训讲义1部,并被相关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7.年均参加省级以上现场检查6次或年均参与完成审核审评检查综合评定10次。
8.担任省级以上药品检查员、监管人员或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培训班主讲教师授课,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技术交流会上进行学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