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每年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二)有一定本专业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且考核合格;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且考核合格;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且考核合格;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且考核合格。


(一)非医疗卫生机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3.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或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4.参与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或老产品的二次开发或参与药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具等开发,获得阶段性成果、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或参与药品购销、药品推广、质量管理等业务,创造经济效益50万元。

5.参与起草编制市(地)级以上质量(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指导原则、检查指南、管理办法,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备案。

6.撰写完成工作技术报告,并经相关部门认可或采纳应用;或参与编写高水平药品质量分析报告,对药品监管具有实践指导价值。

7.年均完成市(地)级以上监督检验40批;或参与策划实施监测评价活动或专项检查5次。

8.担任省级以上药品检查员、监管人员或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培训班主讲教师授课,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技术交流会上进行学术交流。

(二)非医疗卫生机构中药品检查专业技术人员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3.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或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4.在重大安全事件检查中,解决复杂的技术疑难问题,并为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提供有力的依据;或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有效避免重大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发生,为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提供重要线索并被采纳应用。

5.参与起草编制市(地)级以上技术规范、指导原则、检查指南、管理办法等,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备案。

6.参与编写审评检查质量分析报告3份或药品检查员培训讲义1部,并被相关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7.年均参加省级以上现场检查6次或年均参与完成审核审评检查综合评定10次。

8.担任省级以上药品检查员、监管人员或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培训班主讲教师授课,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技术交流会上进行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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