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项目。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其产品具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能满足使用要求。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曾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五)能承担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产品说明书等工作。

(六)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获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星火奖、丰收奖等)三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市(地)、厅(局)级科

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获国家级优秀工程类(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三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三)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7),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排名前5),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排名前3)且被转化应用,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四)参与撰写国家标准、规范、规程1项(排名前9),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1项(排名前7),或地方标准、规范、规程2项(排名前5)且已颁布实施。

(五)主持动植物新品种选育工作,获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国家农业部授权的动植物新品种1个(排名第1);或参与动植物新品种选育工作,获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国家农业部授权的动植物新品种2个(排名前5);或参与林木(草)良种选育工作,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林木(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林木(草)良种1个(排名前9);或参与林木(草)良种选育工作,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通过的林木(草)良种1个(排名前7),并提供有效的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地)级以上科研或新技术推广,且成果通过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验收。其中国家级项目排名前11,省(部)级项目排名前9,市(地)级项目排名前 7。

(七)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完成4项以上)县级以上林草相关重点项目或发展规划,经实践检验或同行专家评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完成4项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完成6 项以上)林草资源、自然保护地、森林公园、林地保护、林木种苗、生态修复、造林绿化、三北工程、防沙治沙、储备林、森林抚育、有害生物、林草防火、林草信息化等林草相关项目的规划设计、作业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并被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八)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九)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基层一线人员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二;同时,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有1项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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