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丰富的研究开发经验,在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开发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起到专业带头人的作用。

(二)具有很强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

(三)具有很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较强的创新组织协调能力,曾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四)能承担并指导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产品说明书等工作。

(五)具有熟练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一)获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星火奖、丰收奖)一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二等奖1项(前3名),或三等奖2项(第1名)。

(二)获国家级工程类奖(含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程咨询成果奖)一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二等奖1项(前3名),或三等奖2项(第1名);或获省级工程类奖(含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等)一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二等奖1项(前3名),或三等奖2项(第1名)。

(三)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2项(排名前5),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排名前3),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排名第1)且被转化应用;或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5)及实用新型专利2项(排名前3),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排名前3)及外观设计专利1项(排名第1)且被转化应用,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四)主持完成1项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并通过国家、省(部)级相关部门或同等级别的行业协(学)会鉴定验收。

(五)主持撰写标准、规范、规程等1项并参加撰写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等1项(排名前9),且已颁布实施;或主持撰写标准、规范、规程等1项并参加撰写行业标准、规范、规程规程1项(排名前7),且已颁布实施;或主持撰写标准、规范、规程等1项并参加撰写地方标准、规范、规程2项(排名前5),且已颁布实施。

(六)主持动植物新品种选育工作,获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国家农业部授权的动植物新品种1个(排名第1)并在全国推广应用;或参与动植物新品种选育工作,获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国家农业部授权的动植物新品种2个(排名前5);或主持参与林木(草)良种选育工作,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林木(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林木(草)良种1个(排名前7);或主持参与林木(草)良种选育工作,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通过的林木(草)良种1个(排名前5),并提供有效的副本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七)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或新技术推广成果2项,或副省级(市)科研成果3项。

(八)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完成5项以上县级以上林草相关重点项目或发展规划,经实践检验或同行专家评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完成10项以上林草资源、自然保护地、森林公园、林地保护、林木种苗、生态修复、造林绿化、三北工程、防沙治沙、储备林、森林抚育、有害生物、林草防火、林草信息化等林草相关项目的规划设计、作业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并被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九)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本人应为技术负责人),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成交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

(十)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科技类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译著、教材),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十一)获得国家级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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