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适用范围

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专业划分

一、文物博物馆研究类: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

二、文物保护类: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

三、文物考古类: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

四、文物利用类: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

第三条资格名称

文物博物专业人员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一、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物博物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

二、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在市(地)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奖;主要参与(前3名)完成的文物博物专业的理论技术研究、文物资源调查、文物保护工程、文物修缮修复、文物考古勘探发掘、陈列展览、宣传教育、记录档案备案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业绩成果获得县(处)级以上单位优秀典范案例推广。

(二)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完成县(处)级科研课题(项目);或作为成员(前5名),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

(三)撰写文物陈列大纲、调查勘探报告、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物保护规划、保护设计方案、社会教育活动策划方案或通过验收的工程报告、监理报告等2项以上,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并正式采用。

(四)提出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或其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合理化建议3项以上,并被市(厅)级以上文物博物主管部门采纳或应用,产生一定社会效益。

(五)利用文物资源和元素,参与本单位设计研发、销售及宣传推广文创产品5种以上,被所在单位认可,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考古发掘简报(调查报告)、文物建筑勘查维修工程报告、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或可移动文物修复报告1篇(项)以上,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一定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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