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文物博物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

二、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担任的各项工作,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科研工作或本专业业务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三、作为主要参与者(前3名),完成考古发掘与研究报告、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文物保管与科技保护研究、文物鉴定与研究、文创产品研发,展览策划设计方案、宣教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修复方案、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文物保护标准制定1项以上并实施,经所在单位认定能够证明本人工作实绩的代表性成果。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其他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在市(地)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奖;主要参与(前3名)完成的文物博物专业的理论技术研究、文物资源调查、文物保护工程、文物修缮修复、文物考古勘探发掘、陈列展览、宣传教育、记录档案备案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业绩成果获得县(处)级以上单位优秀典范案例推广。

(二)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完成县(处)级科研课题(项目);或作为成员(前5名),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

(三)撰写文物陈列大纲、调查勘探报告、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物保护规划、保护设计方案、社会教育活动策划方案或通过验收的工程报告、监理报告等2项以上,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并正式采用。

(四)提出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或其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合理化建议3项以上,并被市(厅)级以上文物博物主管部门采纳或应用,产生一定社会效益。

(五)利用文物资源和元素,参与本单位设计研发、销售及宣传推广文创产品5种以上,被所在单位认可,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考古发掘简报(调查报告)、文物建筑勘查维修工程报告、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或可移动文物修复报告1篇(项)以上,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一定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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