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在本专业某一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对事业发展能提出可行性设想。

二、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省内文物博物专业领域的骨干人才,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具有带领、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3名),完成考古发掘与研究报告、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文物保管与科技保护研究、文物鉴定与研究、文创产品研发,展览策划设计方案、宣教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修复方案、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或文物保护标准制定2项以上并实施,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认定能够证明本人工作实绩的代表性成果。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其他学历,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在全省业务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主要参与(前3名)完成的文物博物专业的理论技术研究、文物资源调查、文物保护工程、文物修缮修复、文物考古勘探发掘、陈列展览、宣传教育、记录方案备案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等业绩成果,得到市(厅)级以上单位作为优秀典范案例推广。

(二)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取得的专业成果,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2项。

(三)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市(厅)级科研课题(项目)。

(四)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制定本专业省(部)级以上行业标准、技术规程、规范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主持制定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程、规范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主持制定1项以上本专业工作规划、方案,并经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实施。

(五)在陈列展示或宣传教育中,采用艺术形式或现代科技手段等,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较大幅度提高,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经省级以上文物博物主管部门认可,并在全省相关会议或活动中交流经验。

(六)利用文物资源和元素,主持本单位研发文创产品品种5项以上(其中所在单位须有自主知识产权2种以上),并被投入市场化生产运作,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考古发掘(调查)报告、文物建筑勘查维修工程报告、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可移动文物修复报告,或制定并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基本陈列大纲)等学术技术成果2篇(项)以上;或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完成字数5万字以上(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不作为个人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其中,申报“基层”副研究馆员人员可减少1篇学术技术成果或1万字学术专著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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