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科研工作能力强,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

二、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省内文物博物专业领域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具有带领、指导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3名),完成考古发掘与研究报告、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文物保管与科技保护研究、文物鉴定与研究、文创产品研发,展览策划设计方案、宣教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修复方案、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或文物保护标准制定3项以上并实施,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认定能够证明本人工作实绩的代表性成果。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在全国业务比赛中获得二等奖1项或在全省业务比赛中获得一等奖1项;或主持完成的文物博物专业的理论技术研究、文物资源调查、文物保护工程、文物修缮修复、文物考古勘探发掘、陈列展览、宣传教育、记录档案备案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等业绩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奖项或优秀典范案例推广。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1 项;或主持完成本专业成果,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2项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1项或市(厅)级重点课题(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2项。

(四)主要参与(前2名)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行业标准、技术规程、规范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主持制定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程、规范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主持制定1项以上本专业工作规划、方案,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实施。

(五)在陈列展示或宣传教育中,采用艺术形式或现代科技手段等,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幅度提高,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得到国家文物博物主管部门认可,并在全

国相关会议或活动中交流经验。

(六)利用文物资源和元素,主持本单位研发文创产品品种 10 项以上(其中所在单位须有自主知识产权5种以上),并被投入市场化生产运作,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考古发掘(调查)报告、文物建筑勘查维修工程报告、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可移动文物修复报告,或制定并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基本陈列大纲)等学术技术成果3篇,其中1篇在本专业中文核心期刊或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或作为主编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考古发掘报告1部,本人完成字数8万字以上(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不作为个人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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