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资格名称

档案专业人员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一、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按标准独立完成或直接参加完成档案接收征集、保管利用、著录整理、数字化加工等业务工作,得到有关部门认可或受到表彰。

(二)通过调查研究,对本单位档案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或可行性方案。

(三)参加制定本单位有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并印发实施。

(四)参与完成档案汇编、参考资料的编写或档案陈展的设计、布展。

(五)所在单位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评价取得合格以上等次,本人作为主要参与者在考评中发挥积极作用、作出贡献。

(六)参与档案业务培训,完成课程设计、教学辅导。

(七)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不含增刊)上发表档案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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