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研究水平,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三、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研究能力,解决档案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和研究成果。

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一)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业绩成果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1.主持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业务规范、工作标准、制度方案5件以上,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2.按年度完成5次以上档案接收征集工作或电子档案接收、移交,完成专题档案检索工具的编制。

3.按年度完成到期开放档案的鉴定审核工作,累计鉴定档案500卷件以上。

4.参与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建立档案资料数据库,完成馆(室)藏档案数字化达到3000件以上,数字档案资源管理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5.开发利用档案信息成绩突出,作为主要组织者,组织具有一定影响的档案展览、专题片(微视频)制作等,取得较好的社会影响。

6.参与编纂全宗介绍、全宗指南、组织史、大事记、年鉴、档案利用事例汇编等档案工作资料2种以上并印发使用。

7.开展本行业档案业务讲座、培训、教学辅导5次以上,有效指导档案工作人员工作和学习,并产生较好效果。

8.解决本行业、本地区档案工作中的难题,完成1篇高质量的专项档案业务调研或分析报告,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转化应用,经市(厅)级档案主管部门或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对档案工作发展作出贡献。

9.从事档案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其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10.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或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3篇(至少1篇为核心期刊);或主持、参与编辑并公开出版档案专业、相近专业论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5万字)或档案史料汇编2部以上(本人撰写、编辑字数不少于30万字),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二)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业绩成果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1.在档案保护技术、档案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开展研究,完成2篇以上高质量的专项调研或分析报告,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转化应用,经市(厅)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其行业

主管部门认定,有效解决本单位档案现代化管理中的难题。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推动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开发和应用,开发应用成果被本单位、本系统或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采纳,对提升档案工作发展质效作出突出贡献。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参加编制市(地)级以上档案业务标准、规范,被档案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4.作为负责人,主编完成30万字以上档案汇编、文献编撰,或主持完成3种以上(每种5万字以上)档案参考资料的编写。

5.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档案专业科研项目或研究课题,其成果经验收通过或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

6.作为档案业务技术骨干,为本地区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入选市(厅)级以上档案专家库,并参与相关评定验收工作。

7.具有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编研成果等代表性成果。

8.在省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内参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档案专业研究报告,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能够在资政辅政方面为各级领导、单位提供参考借鉴。

9.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或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 4篇以上(至少2篇为核心期刊);或主持、参与编辑并公开出版档案专业、相近专业论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7万字),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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