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全面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具有开创性完成工作的能力,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具有较强档案业务研究能力,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技术和研究成果,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一)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业绩成果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1.主持制定县级以上行业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业务规范、工作标准、制度方案8件以上。

2.按年度完成5次、5000件以上档案接收征集工作或电子档案接收、移交,完成2种以上专题档案检索工具的编制。

3.开发利用档案信息成绩突出,作为主要组织者,组织

2次以上具有一定影响的市(厅)级以上档案展览、专题片(微视频)制作等,取得较好的社会影响。

4.按年度完成到期开放档案的鉴定审核工作,累计鉴定档案800卷件以上。

5.主持制定档案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或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方案,并付诸实施。

6.开展档案资料数据库建设,完成馆(室)藏档案数字化达到 5000件以上,数字档案资源管理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7.参与编纂全宗介绍、全宗指南、组织史、大事记、年鉴、档案利用事例汇编等档案工作资料4种以上并印发使用。

8.在省级以上档案业务培训中担任授课教师,完成课程设计、教学辅导等,或在省级以上档案工作会议上作工作经验交流。

9.能够解决本省档案工作中的难题,至少完成2篇以上高质量专项档案业务调研或分析报告,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转化应用,经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或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对档案工作发展作出显著贡献。

10.从事档案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11.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或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 4篇以上(至少2篇为核心期刊);或主持、参与编辑并公开出版档案相关专业论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7万字)或档案史料汇编2部以上(本人撰写、编辑字数不少于35万字),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二)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业绩成果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1.在档案保护技术、档案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开展研究,完成3篇以上高质量的专项调研、分析报告,开发应用档案管理软件、推广实施档案保护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经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或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验收,对档案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2.参加编制省级以上档案业务标准、规范,并经相关部门采纳应用。

3.作为主要负责人,主编完成35万字以上档案汇编、文献编撰,或主持完成4种以上(每种5万字以上)档案参考资料的编写。

4.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档案专业科研项目或研究课题,其成果经验收通过或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

5.作为档案业务技术骨干,为本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入选省级以上档案专家库,并参与相关评定验收等工作。

6.具有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编研成果等2项以上代表性成果。

7.在省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内参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档案专业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能够在资政辅政方面为各级领导、单位提供参考借鉴。

8.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或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6篇以上(至少3篇为核心期刊);或主持、参与编辑并公开出版档案专业、相近专业论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10万字),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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