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较好的设计实施课堂教学及相关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和实践经验,能够推动教学活动有序展开。其中,专职辅导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危机事件处理能力,积极创新工作路径,保障学生工作平稳有序。
(二)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研讨,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其中,专职辅导员应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理论与方法的调查和研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促进学风、校风建设。
(三)具有较高的研究创新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积极参与校内外管理服务、决策咨询及公益性工作。其中,专职辅导员应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能力,积极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创新创业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四)能够科学、客观地总结和评价自身的教学工作和学术成果,积极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能够指导或带领青年教师、教研室或课题组开展工作。其中,专职辅导员能够科学、客观地总结和评价自身的学生工作和经验不足,开展校内外工作交流,指导或带领青年辅导员开展工作。
(五)承担1门以上全日制高职高专学生课程的系统讲授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并完成相应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命题、阅卷及监考等工作。其中,专职辅导员应承担1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的讲授工作,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课、形势任务、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党课、团课等,并达到规定学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一)专业课、公共课副教授,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1.作为主要成员(1年以上),参与厅级以上“双高”(示范、骨干)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双元制培育试点、现代学徒制试点、大师工作室、1+X职业证书制度试点等改革试点项目建设,工作业绩显著。
2.教书育人、立德树人、文化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等优秀事迹、典型案例、课程思政建设成果获得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1次(或校级2次以上),或在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学术(教学)研讨会议上做经验交流2次。
3.担任厅(局)级教学团队建设、重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项目主要成员1年以上的主要成员(前5名)。
4.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项,或获得厅(局)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前3名),或课程思政建设成果获得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交流推广。
5.参与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前7名),并发布实施,或参与撰写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认证报告、课程标准等教研工作1项以上(前3名),得到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
6.本人在各类教学比赛中获厅(局)级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创新创业等比赛获得厅(局)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本人为指导教师前2名)。
7.本人艺术创作作品获得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举办的展览、展演、比赛三等奖以上1项(第1名)。或者艺术、体育等专业类竞赛项目获得厅(局)级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奖励1项(团体或个人前3名)。
8.参与完成省(部)级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厅(局)级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5名),或主持完成校级教科研课题2 项以上。
9.作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研究论文、学术论文、优秀网络文化成果或在市(地)以上党报、党刊等主流媒体上发表理论文章3篇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前3名),公开出版专著、教材等代表性成果1部(本人完成字数不少于5万字),或艺术类教师公开出版个人作品集(作品不少于30幅)。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10.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第1名)并推广应用;或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社会培训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11.获得厅(局)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或获得年度考核优秀档次2次以上,或教学质量评价优秀档次3次以上。
(二)专职辅导员副教授,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其中前3项中不少于2项:
1.获得学校年度考核优秀档次1次以上,或辅导员工作质量评价优秀档次2次以上,或校级思想政治教育类表彰奖励2次以上,或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
2.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社会服务、思政类大赛,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
3.作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论文3篇以上或有较大影响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前3名),公开出版专著、教材等代表性成果1部(本人完成字数不少于5万字)。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4.所带班级、学生团体获得校级表彰奖励3次以上,或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5.作为主要负责人(前3名),完成制定与学生工作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方案、研究报告、对策建议等(前3名),经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验收通过或正式实施,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良好的实践指导作用。
6.主持完成校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工作相关研究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厅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前5名),通过验收(结题)且研究成果被有关学校采纳应用。
7.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引领、日常管理、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危机事件处理等方面的优秀事迹(或典型案例)成果获得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1次,或校级2次以上。
8.获得全省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含提名),或全省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个人获得厅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先进个人及相关荣誉称号1次。(具备此项条件的,除必备项外,可免除第2-7项要求。)